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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煤礦的界定: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原為“五證一照”,教材P168錯,2014年5月21日,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取消了煤礦礦長資格證行政許可) 
 
負責頒發(fā)上述證照的部門,一經發(fā)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2.有關證照的頒發(fā)
(1)采礦許可證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fā)。
礦區(qū)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fā)證后,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2)安全生產許可證
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3)礦長安全資格證
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yè)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頒發(fā)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4)營業(yè)執(zhí)照
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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