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1.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復后,發(fā)生效力。報告批復主體是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2.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省級、設區(qū)市級、縣級批復。
3.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批復時間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特別重大事故,30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超過30日。
責任編輯:水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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