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09-24 16: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嚴肅追究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市和區(qū)、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控告或者檢舉。
第四條 無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欠ㄅ鷾收饔、占用基本農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頃(1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頃(3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ǘ┓欠ㄅ鷾收饔、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不足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耕地1公頃(15畝)以上不足2公頃(30畝),或者其他土地2公頃(30畝)以上不足3.33公頃(50畝)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ㄈ┓欠ㄅ鷾收饔、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未達到但接近第(三)項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較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條 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視其超越權限以外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數量和其他情節(ji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ǘ┵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2公頃(3畝)以上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5畝)以上不足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足1.33公頃(20畝)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ㄈ┵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欠ㄕ加没巨r田不足0.2公頃(3畝),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頃(10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ǘ┓欠ㄕ加没巨r田0.2公頃(3畝)以上不足0.33公頃(5畝),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頃(5畝)以上不足0.67公頃(10畝),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頃(10畝)以上不足1.33公頃(20畝)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ㄈ┓欠ㄕ加没巨r田0.33公頃(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區(qū)、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違反法律程序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而不劃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三條 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欠ǖ蛢r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足1公頃(15畝)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ǘ┓欠ǖ蛢r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1公頃(15畝)以上不足2公頃(30畝)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ㄈ┓欠ǖ蛢r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未達到第(三)項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項標準且導致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給予開除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較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是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ㄒ唬⿲Ψ戏梢(guī)定的建設用地申請,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予辦理的;
。ǘ┰诤炗喭恋赜袃斒褂煤贤^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的;
。ㄈ⿲`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四)需要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移送《行政處分建議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且經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ㄎ澹┯衅渌婧雎毷匦袨榈。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是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ㄒ唬┻`反規(guī)定低價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的;
。ǘ┬孤锻恋卣袠恕⑴馁u底價或者其他有關保密材料的;
。ㄈ┟髦恋剡`法案件正在查處中,仍繼續(xù)為其辦理土地審批、頒發(fā)土地證書等手續(xù)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行為的。
第十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有本辦法所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的;
。ǘ┓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致使土地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給國家、集體利益和公共財物造成較大損害的;
。ㄈ┓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占用土地,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
。ㄋ模┙柁r業(yè)內部結構調整之機,未經批準或者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或者其他耕地,建圍墻搞永久性建筑的;
。ㄎ澹┓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占用市綠化隔離地區(qū)規(guī)劃綠地的;
。┚芙^、阻礙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人員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
。ㄆ撸┚懿煌V、改正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拒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ò耍﹤卧臁N毀、藏匿證據,包庇同案人的;
。ň牛┢渌婪☉攺闹靥幏值。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ㄒ唬⿲ν恋剡`法行為能夠主動交代并糾正,接受行政處罰的;
。ǘz舉、揭發(fā)他人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退還違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補償費用等有關款項的;
。ㄋ模┰谝(guī)定的期限內主動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復土地原貌的;
。ㄎ澹┢渌婪☉攺妮p或者減輕處分的。
第十九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將《行政處分建議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移送行政監(jiān)察機關。
第二十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送達的《行政處分建議書》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處分人員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