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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08: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6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jiān)督,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依法進行監(jiān)督:
。ㄒ唬﹪窠洕蜕鐣l(fā)展的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五年規(guī)劃綱要的編制、執(zhí)行和調整;
(二)重要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國有資產的運營監(jiān)督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
(三)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經濟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協(xié)助財經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jiān)督,承擔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在將年度計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年度計劃草案。同時,由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谊P于編制計劃的原則和要求;
。ǘ﹪窠洕蜕鐣l(fā)展主要指標安排的說明;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情況及其簡要說明;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關于年度計劃草案以及上一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對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財經委員會。
第七條 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劃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幹颇甓扔媱澆莅傅闹笇Х结樖欠穹峡茖W發(fā)展觀,是否符合本市長遠發(fā)展戰(zhàn)略,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
。ǘ┲饕A期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本市實際,是否符合持續(xù)、快速、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的要求;
。ㄈ┲饕胧┦欠裼欣谠鰪娮灾鲃(chuàng)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yōu)化經濟結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設和諧社會。
第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年度計劃草案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全體代表。
第九條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年度計劃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劃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計劃調整方案時,聽取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p>
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前,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年度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為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報告作好準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在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五年規(guī)劃綱要調整方案議案的提出,不得遲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二條 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并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有關經濟運行的統(tǒng)計月報、專題報告、情況分析、工作簡報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于重大經濟事項和認為需要監(jiān)督的重要經濟工作,可以舉行會議聽取專項匯報,也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 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財經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經濟工作專題匯報。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和說明,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委員會聽取匯報后,將了解的情況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市人民政府辦理。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jiān)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zhí)行;市人大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jiān)督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辦理,并在二個月內將辦理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jiān)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qū)、縣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監(jiān)督,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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