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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3: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長春市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業(yè)經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qū)內進行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以下簡稱門面裝飾)是指為達到一定的景觀效果,對建筑物臨街外立面進行局部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對門面進行改造、設置牌匾和標識、搭建臺階等。
第四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區(qū)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規(guī)劃、房地、建設、市政公用、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門面裝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門面裝飾應當符合市容規(guī)劃要求,與周邊建筑和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并與城市亮化、美化相結合。
歷史文化街區(qū)的門面裝飾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qū)保護規(guī)劃。
第六條 進行門面裝飾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市容規(guī)劃確定的區(qū)域景觀要求;
。ǘ┎桓淖兘ㄖ镌ㄖL格;
。ㄈ┩苯ㄖ镩T面裝飾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xié)調,牌匾位置應當統(tǒng)一,臺階應當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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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建筑物不得進行門面裝飾:
。ㄒ唬┮呀洿_定拆除的建筑物;
。ǘ┓课莅踩鞴懿块T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筑物;
。ㄈ┢渌灰诉M行門面裝飾的建筑物。
第八條 需要進行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在市區(qū)主要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所轄區(qū)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區(qū)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裝飾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門面裝飾,除經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外,還應當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對建筑物臨街門面進行整體裝修的,應當經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申請門面裝飾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二)平面位置圖、現場實景圖、景觀效果圖及經規(guī)劃部門審核同意的設計圖;
(三)房屋產權證明。租賃他人房屋的,須提交租賃合同和產權人同意證明;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須提交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ㄎ澹┥婕袄﹃P系人的,須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門面裝飾的書面證明;
。┥婕跋腊踩,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ㄆ撸┥婕胺课莅踩,須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ò耍┌踩WC書。
第十一條 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現場踏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決定后,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設計圖和效果圖進行門面裝飾。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后,應當在九十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項行政許可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 門面裝飾過程中,建筑規(guī)劃已經預留牌匾位的,牌匾應當設置在牌匾位內,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邊線;建筑規(guī)劃未預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牌匾位。
第十五條 門面裝飾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guī)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guī)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六條 門面裝飾施工時,應當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guī)范,確保作業(yè)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門面裝飾增加的附屬物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按設計要求規(guī)范施工。
第十七條 門面裝飾施工需要臨時占道的,應當到市容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許可。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門面裝飾發(fā)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妨礙市容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門面裝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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