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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3: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guī)范土地市場運行,有效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整理、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土地儲備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具體推進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各項決定,并負責審查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協(xié)調全市土地儲備的征收拆遷工作等。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是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區(qū)、開發(fā)區(qū)、新區(qū)設立派出機構。
發(fā)展改革、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管理、建設、房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的土地征收工作,并對儲備土地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收儲、統(tǒng)一整理、統(tǒng)一供應、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guī)模,優(yōu)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八條 本市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財政、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甓葍渫恋匾(guī)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規(guī)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guī)模;
。ㄋ模┯媱澞甓饶﹥渫恋匾(guī)模;
。ㄎ澹┠甓葍渫恋嘏R時利用計劃;
。┠甓葍渫恋厝谫Y計劃、土地儲備預算;
。ㄆ撸┠甓葍渫恋毓⿷A測收入。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的宗數、位置、面積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儲備的依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不得進行儲備。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經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及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圍、面積、現狀;
。ǘ┩恋氐臋鄬佟⒂玫厥掷m(xù)批準情況;
。ㄈ﹥溆玫氐目刂菩栽敿氁(guī)劃或者地塊的規(guī)劃條件;
。ㄋ模┱鞯匮a償費用、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收購補償費用、前期開發(fā)整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土地儲備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產業(yè)用地的規(guī)模;
。﹥涞貕K的籌資方案;
(七)土地供應預測收入;
。ò耍┢渌枰f明的事項。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ǘ┦召彽耐恋兀
。ㄈ┱惺箖(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
。ㄎ澹┢渌婪ㄈ〉玫耐恋。
第十四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收購國有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xù):
。ㄒ唬┥暾埵召彙T恋厥褂脵嗳藨敵钟嘘P資料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ǘ┖瞬榍闆r。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四至范圍、用途及地上附著物情況進行核查。
。ㄈ┐_定規(guī)劃。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提供擬收購土地的用地規(guī)劃條件。
。ㄋ模┵M用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xié)商收購價格。
。ㄎ澹﹫笈桨浮J型恋貎錂C構擬定土地儲備方案,報市土地儲備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認。
(六)簽訂合同。土地儲備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合同》。
。ㄆ撸┲Ц顿M用。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合同》的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費用。
。ò耍鄬僮兏J型恋貎錂C構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ň牛┙桓锻恋亍T恋厥褂脵嗳烁鶕秶型恋厥褂脵鄡浜贤返募s定,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凈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政府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土地的,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市人民政府優(yōu)先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決定,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合同》,并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土地儲備;對拒絕政府收購而擅自轉讓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十七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 對因保障性用房、安置用房及城市配套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guī)劃納入戰(zhàn)略儲備的土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xù)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九條 戰(zhàn)略儲備土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財政等部門擬定,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戰(zhàn)略儲備土地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通過收回、收購、征收等方式依法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注冊登記后,向市土地儲備機構頒發(fā)土地證書,使用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填寫:
。ㄒ唬┩恋厥褂脵嗳颂顚憺橥恋貎錂C構名稱;
。ǘ┦褂脵囝愋吞顚憺檎畠;
。ㄈ┩恋赜猛咎顚憺閮溆玫兀婕叭谫Y的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專項儲備用地;
(四)土地面積以勘測定界面積為準;
。ㄎ澹┯浭聶谔顚憺樵撏恋貫檎畠渫恋,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抵押,未經依法供地程序,不得辦理出讓手續(xù);
。┳C書附圖可以使用宗地圖或者勘測定界圖;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維持轄區(qū)內儲備土地的原貌,對違法亂搭亂建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fā)現、及時制止、及時拆除。拆除費用由區(qū)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章 整理利用與供應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整理、保護、管理和臨時利用,并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fā)整理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前期開發(fā)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在供應前,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以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利用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
出租、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不得影響土地供應,不得增加土地收儲成本。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利用保護:
。ㄒ唬┰O置圍墻、柵欄和標識;
。ǘ╅_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非法占用、違法建設等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建(構)筑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ㄋ模┢渌c儲備土地利用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出讓,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未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供應。
未經收儲的經營性用地不得供應。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供應時,已經抵押的儲備土地,應當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的資金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預決算管理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儲土地所有發(fā)生的費用應當按照宗地核算,納入宗地成本,其中屬于成片開發(fā)的儲備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撥付,待片區(qū)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區(qū)進行宗地成本決算。
土地出讓金繳清后,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宗地成本預決算,市財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宗地成本撥付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三十條 土地儲備融資實行計劃管理。土地儲備融資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guī)模貸款。
市土地儲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發(fā)生的直接業(yè)務費用納入土地收儲成本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市土地儲備機構執(zhí)行會計核算制度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納入儲備的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納入儲備的土地上,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南昌市土地儲備試行辦法》(洪府發(fā)[200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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