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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文(四)字第0940152784C號令修正發(fā)布名稱及全文7點;并自94年11月2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專院校及學術文教團體邀請國外文教人士來華參觀訪問處理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邀請外國文教人士來臺短期訪問,并進行學術演講,或擔任研討會、研習會之主講,或提供技術指導,以增進了解,促進學術合作關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國內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外國文教人士,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大陸、港澳人士,并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ㄒ唬┍静磕甓软椖垦a助之外國文教人士。
。ǘ⿲W校自行邀請之重要外國文教人士。
四、申請補助時,應由學校備函,于預定邀訪日期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數據報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ㄒ唬┥暾埍恚ㄈ绺郊
。ǘ┢渌兄鷮彶橹當祿
五、本部審查后,依其效益及均衡原則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ㄒ唬┩赓e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商務艙機票一張。
。ǘ┰谂_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含食宿、交通、接待雜支費用等),最多以七日為限。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ㄒ唬┩赓e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經濟艙機票一張。
。ǘ┰谂_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四千元,最多以七日為限。
六、經本部核準后,費用由各申請單位先行墊支,于事后十五日內(同一會計年度)檢附預領收據(機票款及在臺生活補助費二項總計)及機票存根影本(請外賓在影本上簽名,票款按銀行匯率折算為新臺幣),注明核準文號,并檢附執(zhí)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備函送本部辦理核撥歸墊事宜;未依規(guī)定辦理者,不予核撥。
七、同一申請案件已獲其它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已核準補助者,應予撤銷。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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