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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450029780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7點;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一、為確保取得驗證登錄商品能持續(xù)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法規(guī),減少驗證登錄廠商發(fā)生違規(guī)事件,并有效管理驗證登錄商品,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商品監(jiān)督作業(yè),指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取樣檢驗、第二項之產銷紀錄查核及第三項之生產廠場制造階段之檢查(以下簡稱工廠制程檢查)。
三、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第六組及受托之商品驗證機構每年依據商品之安全風險,訂定驗證登錄工廠制程檢查、產銷紀錄查核及取樣檢驗計劃,并并入年度市場檢查計劃一并執(zhí)行。
前項之安全風險評估得依據廠商或其驗證登錄商品之違規(guī)紀錄、取購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素區(qū)分為高、中、低風險等級。
四、高風險商品每年至少須執(zhí)行商品監(jiān)督作業(yè)一次;其它商品每三年至少執(zhí)行一次。
五、驗證登錄生產廠場或進口商品倉儲場所,非屬原發(fā)證單位轄區(qū)者,得洽商所在地轄區(qū)分局或第六組代為辦理本項檢查,或仍由原發(fā)證單位指派技術人員檢查;受托之商品驗證機構核發(fā)之驗證登錄證書所列之工廠,由該驗證機構負責辦理商品監(jiān)督作業(yè)。
六、作業(yè)方式及程序
(一)依商品別指派技術人員執(zhí)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商品之產銷數據,檢查地點為生產廠場者,另須執(zhí)行制程檢查。
(三)工廠制程檢查,原則上為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以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進行檢視,以確認生產廠場能持續(xù)生產與原驗證樣品一致之產品。
。ㄋ模┤訖z驗時應自已完成標示之驗證登錄商品隨機取樣,原則上進行產品現場比對(由廠商提供原型式試驗報告影本及技術數據作比對)、現場測試(工廠或進口產品之倉儲場所本身有測試設備者,盡量藉其設備作現場測試)或帶回比對或測試。取樣以最新生產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為之。測試項目由檢查人員依現況實地判斷選擇重點項目或可疑項目,并作成紀錄。
。ㄎ澹┲瞥虣z查有疑慮、現場比對或測試不符、檢查地點無任何測試設備時,即現場取樣帶回標準檢驗局檢驗。
七、作業(yè)結果之處理
。ㄒ唬﹫(zhí)行工廠制程檢查、產銷數據查核及取樣檢驗后,制作檢查紀錄存檔備查。
(二)查核商品之產銷資料有不符規(guī)定者,輔導廠商改正,并將該廠商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三)取樣帶回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規(guī)定者,輔導廠商改正,于一個月后再取樣或市場購樣檢驗,確認該商品是否合于檢驗標準。
(四)經再取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者,廢止該型式之驗證登錄,并輔導廠商限期回收(必要時請廠商以公開聲明方式回收),回收期滿后,各執(zhí)行單位應加強市場查核,以明確廠商回收責任。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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