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特別是土地,是各種生產、生活活動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又不可移動,有時為了國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y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國家不得不征收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強制性的,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給予公平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是國家將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不存在返還的問題,通俗地說是“強買”;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是國家強制地使用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通俗地說是“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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