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chǎn)估價師知識點:實際建筑面積小于合同面積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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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第一種情況應在問題發(fā)生后憑有關機關出具的文件及時書面通知購房者,明確提出變更合同條款的內容,并給予購房者考慮答復的合理時間(一般為15天),如屬上面所說的幾個方面的原因,購房者答不答復均無法律的區(qū)別;如不屬上面所說的幾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變更合同(包括變更建筑面積),則必須經(jīng)購房者答復認可方為有效。當然,如購房者收到通知后逾期不答復,則應視為默認合同變更通知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就可能喪失了勝訴權;反之,如購房者在收到變更合同的通知后在有效期限內回答不同意變更合同的內容,則開發(fā)商變更合同的要求不能生效,如實際交樓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大,則開發(fā)商無權要求購房者補交樓款,如開發(fā)商以不交鑰匙或不辦房產(chǎn)證為要挾,則構成延期交樓的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購房者可以請求仲裁或直接去法院起訴。
(二)針對第二種情況,法律后果與前述第一種情況相同。購房者有權拒絕補交樓款的理由是:
1、合同就是法律,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經(jīng)濟合同法的基本準則。
2、開發(fā)商負有對其售出商品房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規(guī)劃、工程設計、施工建筑等各方面的法律手續(xù)的義務,建筑面積的變化,完全是開發(fā)商單方行為,與購房者的義務毫不相干。
(三)面對購房者在收到開發(fā)商的補交樓款的通知后未提出異議,即補交了樓款并辦理了驗收樓房的手續(xù)。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購房者默認了開發(fā)商的變更合同的行為,變更合同有效,購房者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的補交樓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