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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fā)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后,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xié)商的規(guī)定,與銀行協(xié)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買家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買家拿到這筆錢后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買家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買家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fā)商的利益,開發(fā)商絕不會吃虧。
那么,實踐中,解除購房合同后按揭貸款怎么還呢?實際上,只能由開發(fā)商將應退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于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于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guī)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52條之規(guī)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貸款合同終止后,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