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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0 14: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索 取 號:A14217000-2004-001
文件編號:泰政辦發(fā)[2004]190號
產(chǎn)生日期:2004-11-10
泰政辦發(fā)[2004]190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建檔案工作,充分發(fā)揮城建檔案的作用,促進經(jīng)濟和城市建設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區(qū)域內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城建檔案是指城市及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以及相關的資料。
第四條 市及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市及市(縣)城建檔案館是集中保管城建檔案的基地,是管理城建檔案工作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城市建設規(guī)劃區(qū)外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建檔案的歸檔范圍和質量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執(zhí)行,做到齊全、完整、準確、系統(tǒng)。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監(jiān)理、設計、勘察等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收集、編制、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匯總和報送。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3個月內,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工程檔案資料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并加蓋單位印章或“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冻墙üこ虣n案接收證明書》上應當載明建設項目名稱、報送單位、案卷總數(shù)、接收驗訖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在審查核發(fā)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并將《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列入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產(chǎn)籍檔案。
第十一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其建設工程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產(chǎn)權單位應當做好補測、補繪工作,并在補測、補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將測繪成果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十二條 城市管線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各職能部門應積極進行城市管線普查和測繪。普查和測繪所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和測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
對城市管線進行局部變更、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據(jù)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繪制現(xiàn)狀圖,并在變更或者改造結束后3個月內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廢棄、停用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城建檔案館備案,城建檔案館做好相應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檔案,在建筑物、構筑物產(chǎn)權轉讓時,應當同時移交。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單位撤銷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移交,并向城建檔案館備案。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管理設施手段應當采用新技術、新設備,逐步實現(xiàn)城建檔案管理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和現(xiàn)代化。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應做好業(yè)務咨詢服務工作,對接收的檔案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為查找利用檔案創(chuàng)造條件。凡需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持單位介紹信和身份證,可以按規(guī)定查閱、利用。城建檔案利用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或其他補測補繪工作結束3個月內,未按規(guī)定報送竣工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ㄒ唬┯馄3個月以下的,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ǘ┯馄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9個月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核毀、丟失、涂改或者偽造城建檔案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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