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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9 14: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針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相應的行政監(jiān)督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及其它不公正行為進行的投訴及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傳真、電話、來訪或其他方式進行投訴。
第五條 投訴的內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峁┍煌对V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或者被投訴個人的真實姓名、職務、所屬單位;
(二)描述基本事實、現狀及已經或者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ㄈ┨峁┯行Ь索或者證據;
。ㄋ模⿻娣绞降耐对V,要求字跡清楚。
第六條 鼓勵投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及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復。
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的投訴人,尊重其意愿。
投訴人應當對所投訴的內容負責。
第七條 對以正式文件、傳真、信函方式進行的投訴,接受機關應當及時拆封、裝訂和登記,并注意對資料的保護。
第八條 對以電話或者來訪方式的投訴,接受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陳述,并做好書面記錄。
對來訪形式的投訴,接訪機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投訴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第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指定承辦人。承辦人填寫《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一)。
第十條 承辦人應當對投訴的問題進行初步調查,并根據初步調查的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作出處理決定。
決定應當向具名并留有詳細聯系方式的投訴人回復。
第十一條 決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ㄒ唬┦芾,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或者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二)轉交下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轉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
(四)不受理。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投訴,屬于本機關處理范圍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投訴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事實清楚,情節(jié)輕微,經指出后當事人能夠及時糾正,不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處理。
第十四條 投訴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比較嚴重,已經或者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投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一般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并使用《關于印發(fā)〈建設行政執(zhí)法文書格式〉的通知》[蘇建法(1997)第507號文]中規(guī)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六條 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參與活動的當事人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投訴,一般由具體履行行政監(jiān)督職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屬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投訴,可以轉交下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會同下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具體履行行政監(jiān)督職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投訴,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由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應當責成其處理,或者依法自己處理;發(fā)現處理不正確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當及時提請其他部門配合。
第十九條 投訴不是針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相應行政監(jiān)督活動的,轉送其他有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投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对V的內容明顯不實;
。ǘ┪刺峁┯行У木索、證據,難以查證;
。ㄈ┩对V的事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條 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循回避原則,并嚴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借閱、扣押、銷毀;
。ǘ﹪澜麑⑼对V情況透露給被投訴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有可能對投訴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嚴禁泄露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情況;
。ㄋ模┱{查情況時,承辦人不得出示投訴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投訴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條 處理投訴的簡易程序為:
。ㄒ唬┐_認事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按照程序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ǘ┏修k人填寫《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結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三),將處理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記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ㄈ┏修k人將調查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表格、文書、資料等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 處理投訴的一般程序為:
。ㄒ唬┏修k人按照規(guī)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ǘ┱{查結束后,承辦人提交《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的主要內容;
2.調查的基本過程;
3.調查獲取的各種證據附件;
4.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
5.《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審批表》(格式見附件二)。
。ㄈ┏修k人將《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調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督K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審批表》需要會審或者會簽的,經會審或者會簽后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ㄋ模┩对V處理完畢后,承辦人填寫《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結案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ㄎ澹┚呙耐对V并且留有有效聯系方式的,承辦人應當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修k人將調查、處理過程形成的有關表格、文書、圖件、照片、資料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交辦的投訴調查處理完畢后,下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調查報告》、《江蘇省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結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若有)等上報交辦的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投訴處理。但對于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的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繼續(xù)查處。
第二十六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下達行政監(jiān)督意見書,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責任制,明確分管領導、主辦部門以及部門負責人。
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指定業(yè)務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專門負責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并且每半年將投訴處理情況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一次(統計表格式見附件四)。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投訴的內容不涉及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妥善處理,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非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可以舉報。舉報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分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投訴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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