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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1 10: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市區(qū)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行為,維護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評估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時,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評定被拆遷房屋、安置用房價格的活動。
第三條 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中的主要評估人員應當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必須經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評估機構蓋章。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安置用房的評估基準日均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為準。以期房安置的,評估基準日由拆遷雙方協(xié)議確定。
第五條 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用房的評估以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qū)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朝向、裝修及其它因素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區(qū)位差價系數×(1+層次差價率)×(1+朝向差價率)×(1+其他因素差價率)-同類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成新率]×建筑面積+附屬物補償金額+裝修補償金額
安置用房評估金額的計算公式:
安置用房評估金額=[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區(qū)位差價系數×(1+層次差價率)×(1+朝向差價率)×(1+其他因素差價率)-同類房屋的重置價格+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成新率]×建筑面積
第七條 被拆遷人房屋按規(guī)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補償已含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內,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補償。
被拆遷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其建筑面積除以標準容積率的,超過部分的土地面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補償。
標準容積率為:住宅1.3,辦公、商業(yè)用房1.5,工業(yè)用房0.5,其他用房1.5.
被拆遷房屋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的記載為憑證。
第八條 被拆遷人應當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所必須的資料,并協(xié)助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查勘。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各套分報告,同時向被拆遷人出具分報告。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依據、結果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后,應當向房屋拆遷當事人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選用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產生過程等。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時間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后10日內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裁決,當事人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組成的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對原復核結果的鑒定結論可作為裁決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衢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試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出臺后,本辦法內容與之不一致的,以省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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