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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0 13: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國土房管征[2003]50號
各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財綜[2002]93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的通知》,重新調整了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F將重新調整的北京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及標準通知如下:
一、這次兩部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的通知,僅對我市部分區(qū)、縣的征收等別進行了必要的調整,與等別相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保持不變。調整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為:二等: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五等:通州區(qū);六等:大興區(qū)、昌平區(qū)、順義區(qū);七等:門頭溝區(qū)、房山區(qū);八等:懷柔區(qū);九等:密云縣、平谷區(qū)、延慶縣。
二、為減少等別調整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管理工作的影響,這次征收等別調整于200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調整前的征收等別和與等別相對應的征收標準收繳;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調整后的征收等別和與等別相對應的征收標準收繳。
三、除征收等別調整內容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仍按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京財經二[2002]1396號)《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三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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