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8 13: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人廳發(fā)[2008]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北京市規(guī)劃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管理有關規(guī)定,現就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
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xù)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xù)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建設部門和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務實施機構,要規(guī)范考試成績管理,溝通考試成績信息,保證考試成績準確有效,確保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政策的連續(xù)性,切實做好2008年度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
人事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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