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建辦市[2002]51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復》),答復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這對采用司法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現(xiàn)將《批復》轉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批復》進行學習、宣傳和貫徹,不斷增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積極引導建筑業(yè)企業(yè)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