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已經開始備考,擔憂許多考生可能在這個階段會不知從何下手來進行學習,為了讓考生朋友們有條理的預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一些知識點,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承攬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 承攬合同的特征
1.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 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1)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經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攬人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三人不負責);
(3)有權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對完成結果向定作人負責。
3. 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 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承攬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攬人的義務
1. 按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2. 材料檢驗的義務: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均由承攬人負責檢驗,且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材料及零部件。
3. 通知和保密義務: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 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
5. 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定作人的義務
1. 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 支付報酬;
3. 依法賠償損失;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要賠償。
4. 驗收工作成果。
三、 承攬合同的解除
1. 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經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解除合同。
2.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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