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
1.道路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遵循的施工建設原則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與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2.關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規(guī)定
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guī)定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