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通過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同學們就要深入掌握各個科目的高頻考點知識。為了能夠讓同學們對二級建造師學習的更加精細化,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了關于二級建造師債的基本法律關系高頻知識,希望能夠對你們有所幫助。
債的基本法律關系(2014、2013年考點)
【考頻分析】★★★
【考點精講】
一、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1.合同之債,是債發(fā)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2.侵權之債: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fā)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
(1)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
(2)建筑物、構筑物自因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若有其他責任單位,可以追償;若因其他責任人原因倒塌,責任人承擔責任;
(3)高空拋物,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
3.無因管理
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
4.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二、建設工程債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債、買賣合同債和侵權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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