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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知識: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資料已經準備好啦,大家快來學習吧!
2019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點知識: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
一、和解
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協商妥協并達成協議,無第三方參與。
【提示】可以在任何階段和解,即使已進入訴訟或仲裁,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決未作出。
【提示】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性質上屬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相當于新簽了一個合同)。
【提示】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執(zhí)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調解
1.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2.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yè)調解及專業(yè)機構調解。
三、仲裁
《仲裁法》僅限于民商事仲裁;
對于收養(yǎng)、婚姻、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也不受此法調整。
【2018試題·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受《仲裁法》調整的是( )。
A.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行政爭議
B.勞動爭議
C.農林承包經營合同爭議
D.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對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另外,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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