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基礎知識:房屋租賃中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1、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guī)定,并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fā)票和收據(jù)。
2、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xù)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該規(guī)定實質上規(guī)定的是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chǎn)。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jīng)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后,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系于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于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于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jīng)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系結束后,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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