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8 14:47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10萬元內的質量事故。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重大事故:
a.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主要結構倒塌。
b.超過規(guī)范或設計要求,基礎嚴重不均勻下沉、建筑物傾斜、結構開裂或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影響使用壽命,造成不可補救的永久性質量缺陷或事故。
c.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tǒng)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
d.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其中四級、三級、二級、一級重大質量事故分別為10—30萬元、30—100萬元、100—300萬元、3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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