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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17:30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本制度所指分供方是指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分包商(專業(yè)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應以總包合同相關條件為依據(jù),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權利原則上應小于總包合同中我方的權利。
(3)分包合同原則上必須在分包方進場前簽訂,且必須采用示范文本的書面形式。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分包單位后,由合同主管部門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內(nèi)容以及企業(yè)或項目經(jīng)理部的具體要求,草擬分包合同,以合同主管部門為主同分包方進行合同談判,雙方達成初步意向后,由合同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分包合同進行評審、修改,直至與分包方達成一致后,由法人或其授權委托人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
(4)項目經(jīng)理作為分包方使用過程中的主要管理者,應參與分包合同的起草和談判。項目經(jīng)理部對分包方的日常管理,必須以分包合同為依據(j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分包方的監(jiān)控和約束。
(5)分包合同中應規(guī)定分包單位必須履行總包合同規(guī)定的總包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分包合同條款必須符合總包合同精神,實行風險共擔,當分包合同沒有規(guī)定或與總包合同沖突時,應按總包合同的條款執(zhí)行。
(6)企業(yè)應確定不同工程分包索賠款項的累積最高限額,并將此作為工程項目竣工后考評的重要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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