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13:3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的不合格現象與非正常驗收
(一)不合格現象的處理原則
不合格現象應在最基本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檢驗時發(fā)現并及時處理。
1.在檢驗批驗收時出現不合格現象時,應及時對其處理。其中,嚴重的缺陷應推倒重來;一般性缺陷通過翻修或更換器具、設備予以解決,應允許施工單位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重新進行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yè)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則應認為該檢驗批合格。
2.個別檢驗批發(fā)現強度等不滿足要求時,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仍應認為驗收合格。
3.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該檢驗批可以予以驗收。
4.當存在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將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后認為達不到規(guī)范標準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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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三)禁止驗收要求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經安全評價后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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