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4:33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鉆孔宜沿基坑周邊且在基坑邊界外(1~2)H范圍內布置(H為基坑開挖深度)。對于軟土,勘察范圍尚應擴大。
2、鉆孔間距應視地層復雜及滿足縱橫方向對地層結構和均勻性的評價要求而定。一般取15~20m,但每一地質剖面內鉆孔不宜少于3個。
3、當支護工程可能采用錨桿時,鉆孔布置范圍應滿足錨桿的設計與施工對巖土特性了解的要求。
4、鉆孔深度應滿足確定基坑支護結構入土深度的要求。鉆孔深度不宜小于2.5H.對于軟土,鉆孔深度不宜小于3H.對于層頂標度位于基坑底面以上或有承壓水的透水層,鉆孔尚應穿過透水層。對于開挖深度超過15m的基坑,當有可靠依據(jù)時,鉆孔深度可適當減少鉆孔深度,鉆孔深度入中風化巖不應小于2m、入微風化巖不應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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