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使用與維護
在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逐臺登記,取得技術監(jiān)督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全過程負責,并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需要經壓力容器常規(guī)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guī)程、制度;定時、定點、定路線進行巡回檢查,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使用單位不得提高原設計規(guī)定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超裝運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詳細的運行記錄,當容器檢驗和發(fā)生異,F象時,應及時地記錄并存入資料檔案。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操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許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時;
(2)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紋、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縫開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5)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標準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第五章 檢修與修理
第五條 檢修與修理
。ㄒ唬〾毫θ萜鞯氖褂脝挝槐仨毎础秹毫θ萜鞫ㄆ跈z驗規(guī)則》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
。ǘ〾毫θ萜鞯亩ㄆ跈z驗,應由國家授權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評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結果負責。
。ㄈ┙涍^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必須及時出具檢驗報告,評定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并經檢驗員和技術總負責簽字后生效,同時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xù)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壓操作監(jiān)護使用等措施。
。ㄋ模〾毫θ萜餍蘩砘蚣夹g改造,必須經設計部門的同意后保證受壓元件原有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修復工作完成后,檢驗單位應提供詳細修復資料和報告,使用單位將其存檔。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六條 安全附件要求:
。ㄒ唬┌踩y應每年至少要進行定壓檢驗一次,其內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換、定壓、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并做好詳細記錄,出具安全閥定壓報告,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必須有日期的鉛封,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和安全部門人員參加試驗。
。ǘ┍破瑧總大檢修周期更換一次。
。ㄈ〾毫Ρ砻磕瓯仨殭z驗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鉛封。
。ㄋ模┮苿邮綁毫θ萜魅缫夯瘹忤F路罐車和液化氣汽車罐車,每年年初必須在本廠機動處報檢驗計劃,年底報完成情況,并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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