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6 15:15 人事考試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和評標處理問題)
[某建設單位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組織某建設項目全過程總承包(即EPC模式)的公開招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要求,該工程工期定為兩年,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決定該工程在基本方案確定后即開始招標,確定的招標程序如下:
(1)成立該工程招標領導機構;
(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3)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4)對報名參加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將結果通知合格的申請投標人;
(5)向所有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6)召開投標預備會;
(7)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8)建立評標組織,制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9)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10)組織評標;
(u)與合格的投標者進行質疑澄清;
(12)決定中標單位;
(13)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4)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問題
1.指出上述招標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處。
2.該工程共有7家投標人投標,在開標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
(1)其中1家投標人的投標書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密封和加蓋企業(yè)法人印章,經招標監(jiān)督機構認定,該投標做無效投標處理;
(2)其中1家投標人提供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是復印件,經招標監(jiān)督機構認定,該投標做無效投標處理;
(3)開標人發(fā)現剩余的5家投標人中,有1家的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相差較大,經現場商議,也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指明以上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原因。
3.建設單位從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角度考慮,傾向于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具有什么特點?
參考答案
問題1.
第(3)條發(fā)出招標邀請書不妥,應為發(fā)布(或刊登)招標通告(或公告)。
第(4)條將資格預審結果僅通知合格的申請投標人不妥,資格預審的結果應通知到所有投標人。
第(6)條召開投標預備會前應先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第(8)條制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不妥,該工作不應安排在此處進行。
問題2.
第(1)的處理是正確的,投標書必須密封和加蓋企業(yè)法人印章;
第(2)的處理是正確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必須是原件;
第(3)的處理是不正確的,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有較大差異不能作為判定是否為無效投標的依據。
問題3.
①便于業(yè)主(或建設單位)投資控制。
②對承包人來說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或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較。
③應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總價。
④有利于在評標時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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