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標準協調與TBT協議
協議鼓勵各成員以國際標準作為制定本國技術法規(guī)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因氣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術問題對實現正當目標不適用。一般來說,采用國際標準的技術法規(guī)不會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技術壁壘。
同樣,TBT協議要求各成員采用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指南或建議作為本國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除非它們因下述原因不適用: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環(huán)境、基本氣候和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術或基本框架等。
。5)參加國際標準制訂
為了確保國際標準能夠充分反映各國的貿易興趣和對特定產品的技術要求,TBT協議鼓勵成員在他們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參加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指南或建議的制訂。
。6)特殊處理
采用和實施國際標準可能需要一定的技術和財力資源?紤]到發(fā)展中國家在這方面的困難,TBT 協議允許發(fā)展中國家在執(zhí)行TBT協議的某些條款時保留一定的靈活性。
此外,考慮到發(fā)展中國家特別的技術和經濟條件,TBT協議允許發(fā)展中國家保留他們發(fā)展中需要的技術、生產方法和加工工藝。最后,發(fā)展中國家可以要求國際標準機構制訂他們感興趣的產品的國際標準。
4.同等效力原則
制訂國際標準的過程往往是冗長且耗資巨大,對標準技術內容的協商一致可能需要幾年時間。國際標準制訂出來與通過法規(guī)實施該標準之間一般存在很大的時間差。因此,在短時間內對各國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進行協調是很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為了解決各國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之間的差異問題,TBT協議引入一種被稱為“同等效力”的輔助措施。
TBT協議中要求:只要其他成員的技術法規(guī)能夠實現與本國法規(guī)相同的目標,即使這些法規(guī)與本國的法規(guī)不同,該成員也應積極考慮此技術法規(guī)與本國法規(guī)具有同等效力。
例如為了保護環(huán)境,A國制定了對汽車尾氣排放進行限制的技術法規(guī),要求所有汽車必須安裝催化轉換器。在B國,同樣的目的是通過使用柴油發(fā)動機實現。因為兩國制訂技術法規(guī)的目的是相同的,即減少空氣污染,因此,A.B兩國應用意他們的技術法規(guī)在保護環(huán)境、減少空氣污染方面具有同等效力。A國向B國出口的汽車,只要符合A國的相應技術法規(guī)即可,不必按B國相應法規(guī)對汽車進行調整,反之亦然。這樣的操作可以有效避免為符合外國技術法規(guī)而必須對生產設備等進行調整的費用,對促進國際貿易十分有益。
5.相互承認原則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應技術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評定是必要的,但有時也會使貿易受阻,特別是當產品出口到多個國家,需要做多次重復檢驗的時候。
為使產品取得進入外國市場的許可,生產廠在合格評定方面可能會遇到一系列困難,其中包括對檢驗程序的不同意見、官僚作風或保護主義操縱的檢驗。
出口商面臨的主要困難之一是重復檢驗或重復認證的費用。如果產品僅被檢驗一次,檢驗結果能在所有市場上被承認,則費用可以大幅度減少。
TBT協議鼓勵WTO成員之間就合格評定結果相互承認問題進行談判。實現相互承認的先決條件是檢驗和認證團體的高可信度。TBT協議要求各成員應保證在可能時接受在其他成員進行的合格評定結果,即使那些評定程序與本成員評定程序不同,只要他們確信那些程序與本成員程序同樣可以保證產品符合相應的技術法規(guī)或標準。
6.透明度原則
。1)建立通報制度
當各成員在制定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時,有下述兩種情況必須進行通報:
第一,相應國際標準不存在,或與相應國際標準不一致;
第二,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
各成員在起草上述技術法規(guī)或合格評定程序時,應留出合理時間,以便其他成員提出書面意見。當一個成員與其他任一國家或某些國家在技術法規(guī)、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上達成可能對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協議時,該成員應通過WTO秘書處通知其他成員此協議涉及的產品,并提供必要的說明。
。2)建立咨詢點
作為通報義務的一部分,每個WTO成員必須建立一個國家咨詢點。其他WTO成員能夠從此咨詢點索取和得到該成員采用的或即將采用的技術法規(guī)、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雙邊或多邊的與標準有關的協議,區(qū)域標準化團體和合格評定體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詢點通常是政府機構,但有關職能可以分派給非官方機構承擔。
建立咨詢點的義務對發(fā)展中國家尤其重要,一方面,這是發(fā)展中國家實施TBT協議的第一步,另一方面發(fā)展中國家能夠通過其咨詢點索取對他們貿易有影響的產品的國外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信息。
。3)TBT委員會
WTO成員可以就涉及協議的任何事務向TBT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一年召開2~3次會議。需要時可建立工作組開展某些特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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