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合同的終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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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低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①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②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