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地基變形驗算
對于大量中小型建筑來說,在滿足按承載力計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表7-17對二級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類型,根據地基主要受力層的情況,列出了不必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
但是,一級建筑物和不屬表7-17范圍的二級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二級建筑物,地基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某些對地基承載力要求不高,但在生產工藝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廠房、試驗室或構筑物;在基礎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載;相鄰基礎的荷載差異較大或距離過近的軟弱地基上的相鄰建筑物等,必須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要求地基的變形值在允許的范圍內,即s≤〔s〕(7-25)
式中s——建筑物地基在長期荷載作用下的變形,mm;
〔s〕——建筑物地基變形允許值,mm。
如果地基變形驗算不符合要求,則應通過改變基礎類型或尺寸、采取減弱不均勻沉降危害措施、進行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等方法來解決。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一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地基不均勻、建筑物荷載差異大或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2)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和高聳結構應由傾斜控制。
(3)必要時應分別預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筑物有關部分之間的凈空,考慮連接方法論和施工順序。就一般建筑而言,在施工期間完成的沉降量,對于砂土,可認為其已接近最終沉降量;對于低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0%~80%;對于中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20%~50%;對于高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最終沉降量的5%~20%.
必須指出,地基的變形計算,目前還比較粗略。至于地基變形的允許值則更難準確確定。我國規(guī)范根據對各類建筑物沉降觀測資料的分析綜合和對某些結構附加內力的計算,以及參考一些國外資料,提出了地基變形的允許值。對表中未包括的其它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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