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
1、定義: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并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具有行為稅的特點;二是具有稅收用途補償性的特點;三是實行一次性征收;四是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guī)定單位稅額;五是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確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4、納稅義務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5、征收范圍: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減免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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