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 預告、更正、異議登記
預告登記
為了保全一項請求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請求的目的是在將來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更正登記
是對原登記權利的涂銷,同時對真正權利進行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異議登記
權利人及利害人對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計入登記簿中
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記簿中記載的權利失去推定的效力
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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