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征收與征用的比較
征收與征用的共同與不同之處
共同之處
都具有一定強制性
都要經過法定程序
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不同之處
征收是所有權發(fā)生改變,由集體所有權轉變?yōu)閲宜袡?/p>
征用是使用權改變,所有權不變,強制使用,特定情況結束后應返還原所有人
征收的特點
強制性-土地征收是國家行為
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要給予被征地單位經濟補償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發(fā)生轉移-集體所有土地轉變?yōu)閲宜型恋?/p>
征收土地的范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土地
土地征收后,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征收土地批準權限
聽證制度-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實行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所有權轉變)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用途轉變)
由國務院審批的
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其他用地由省級政府審批并報國務備案
臨時用地政策
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時申請并取得批準
由建設單位與集體土地所有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征用而非征收)
臨時用地期限最多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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