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認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
二是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
三是因土地開發(fā)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量受到破壞。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a.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b. 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
c. 刑事責任。當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時,即構成破壞耕地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5.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認定
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
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三是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多占土地的行為。四是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
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a.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c. 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d. 罰款。
e. 行政處分。
f. 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
16.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認定
一是農村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廚房、廁所
二是農村村民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三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積超過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認定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體必須是沒有城鎮(zhèn)戶口的農村村民。
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一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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