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整理:施工許可證的管理
施工許可證的管理
(1)廢止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nèi)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條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條件: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