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3 16: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但是某地的一個政府采購網絡集成項目,在評標結果出來后近兩個月了,采購人卻一直未確定中標供應商。
原來,在這個網絡集成項目采購中,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供應商必須持產品入網證,但是在實際使用中入網證卻是必需的。而評標結果,排名第一的供應商恰好不能提供入網證。于是,采購人提出“否定第一名的預中標供應商,考慮排名第二的供應商”,但排名第一的預中標供應商隨即質疑:“招標文件并沒有要求提供入網證,所以不能以這個條件來否定我們。”
那么,這個“在實踐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又沒有規(guī)定的條件”是否可以否定預中標結果呢?
正方:非法定條件不能否定
“招標文件是評標的惟一依據,按照法律,采購人不能如此否定預中標供應商。否定了預中標供應商就等于否定了招標文件。因此,除非法定條件,預中標供應商不能被否定。采購人認為什么樣的條件是自己必需的,應該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購中心主任田昌月如是說。無獨有偶,河北省保定市政府采購服務中心主任宋景良指出:“招標文件制作出來都是要備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采購活動應該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招標文件確實存在不完善之處時,應該提前把完善方案通知投標人。如果結果出來后,再按照自己的需求去否定招標文件,顯然是違法的。”
業(yè)內不少專家也認為,采購人應該按評標結果順序確定供應商,無權否定根據招標文件評出的評標結果,否則邀請評委評標就失去了意義!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六十條對在什么情況下啟用非第一中標候選人有明確的要求:“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因此,采購人不能以“不符合需求”而否定預中標供應商。
反方:其他法律有要求可否定
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章家菊則認為,一部招標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東西,如果國家或者行業(yè)管理部門對此條件有強制性標準的,此條件就應該視為默認,招標文件規(guī)沒規(guī)定都一樣。如果不具備此條件,就應該一律視為技術上不符合要求,“就拿電器采購來說,采購的所有電器都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3C認證,招標文件就不一定再提這個要求。但如果供應商沒有獲得此認證,就應該被視為生產技術上沒滿足要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當然了,如果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就不應該去否定。”
提醒:完善在先可免尷尬
在類似的問題中,“否定與否”確實很難選擇,如果否定就是違法;如果不否定,之后的使用又可能受到嚴重影響。宋景良認為,在上述項目的采購中,采購人和采購中心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據他介紹,在招標文件的制作中,技術參數部分往往都是由采購人提供的,采購人對采購標的的要求,應該完整列出;對于采購中心來說,應該在采購人提出技術參數后,對采購項目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調查,如對采購標的是否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如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中心能仔細一點、考慮全面一點,就不會發(fā)生如此尷尬的事情。”
建議:出了問題只能補救
因此,宋景良認為,在根據法律規(guī)定中標結果不能被否定的情況下,其產生的后果應該由采購人和采購中心共同去承擔,“當然在上述事件中,可以采取補救措施,如可以通過協商,讓采購人及時去解決沒有入網證的問題。此項目的采購,給集中采購機構也提了個醒——在制作招標文件的過程中,采購中心根據采購標的,對相關資質要求應進行廣泛的調研,對采購標的所有條件都應該了然于心,如在煤炭采購中,應該知道供應商必須具備對煤炭的經營許可證。”
合法之外還須技巧
采訪中,遇到了實際問題的操作者對“‘在實踐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又沒有規(guī)定的條件’可否否定中標結果”這一問題,表現得十分無奈:“否定不否定,對采購中心來說都是問題,否定吧,第一名肯定會不依不饒;如果不否定,采購質量就保證不了,采購人顯然要抱怨……”
而在此問題的討論中,從業(yè)人員給出的答案似乎又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招標文件是招標活動的惟一依據”沒錯:“一部招標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管理部門的強制性要求’應該是默認的”也有道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就規(guī)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政府采購活動不僅要符合《政府采購法》,同時也不能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那么,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
事實上,一些地方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采購標的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標準”不失為一個良策。這就解決了招標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難題,同時還可應對“招標人‘對其他法律及行業(yè)標準了解欠缺’或者‘制作招標文件時考慮不周’所帶來的一些問題。”
某中介公司老總的一句話或許可供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共勉:“政府采購活動不僅要合法,同時也是需要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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