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及對要約人、受約人的約束力。它包括: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隨意撤銷,或者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從而保護受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不過,為了適應市場交易的實際需要,法律允許要約人在一定條件下,即在受約人承諾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2)對受約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這種權利,所以受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予承諾。這種權利只能由受約人行使,不能隨意轉讓,否則承諾對要約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受約人可以將承諾的資格轉讓,或者受約人轉讓得到要約人的許可,這種轉讓是有效的。
。3)要約的生效時間
即要約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的生效時間為要約到達受約人時開始。
(4)要約的存續(xù)期間
要約的存續(xù)期間是指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約人得以承諾的期間。一般而言,要約的存續(xù)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受約人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承諾,要約才能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則根據(jù)要約的具體情況,考慮受要約人能夠收到要約所必需的時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所必需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而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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