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公司系一家房地產開發(fā)商。1986年8月,該公司致函CU建筑公司,表示要委托其承包建造一家三星級賓館及相應的綜合輔助設施,總建筑面積為20000平方米。TL公司詢問CU公司是否有能力并且愿意自行籌措工程啟動資金,函中提議合同計價將采取工程凈成本加管理費再加5%的利潤;付款將按月進度執(zhí)行。
CU公司當即復函表示他們有能力、也愿意自籌資金啟動工程。同意按TL公司提議的計價方式承包該項工程。
雙方遂簽署了工程承包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合同總價的基礎是雙方同意的工程凈成本加管理費,另外再加5%的利潤;合同付款將從第一個月末開始,按每月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和管理費計算,利潤將在工程完工時一次性支付。進度付款的期限為2周。
協議書還規(guī)定:一旦承包商籌集到足夠的啟動資金,雙方即答署正式承包合同。
一個月后,CU公司籌齊資金并書面告知TL公司,要求盡快簽署工程承包合同。但TL公司卻已將工程委托給另一家承包公司。
CU公司遂提出索賠,要求支付按市場同類建筑、同等規(guī)模和級別的工程造價5%的利潤。但TO公司斷然拒絕。CU公司遂向英國上訴法院起訴。
裁決結果:不存在有效合同,因為雙方對價格或對確定價格的方法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所簽的協議沒有實質內容,屬于無效契約。
評析:法官斷定不存在任何關于價格或計算價格方法的協議。雖然雙方簽署了工程承包協議書,且協議書寫明了合同總價的基礎是雙方同意的工程凈成本加管理費,再加5%的利潤,但這一條款并不能說明合同總價究竟是多少,也不能根據這一條款尋求出一種能計算出合同實際價格的具體辦法,從而能計算出合同價格和利潤。這份工程承包協議只能反映雙方準備進行協商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合同價格的一種意向,不能證明已經存在雙方同意的估算成本或確切的合同價格,協議書上只能反映雙方打算待今后商定成本,且未曾考慮可以由第三方裁定成本或合同價格。如果考慮了在雙方爭執(zhí)不下可由第三方比如仲裁人裁決,其結果將會不一樣。
建筑合同的價格是極為重要的。有關條款也是非常有實質性的條款,如果當事人能就價格達成協議或同意確定價格的方法,合同才能成立,這不取決于雙方的談判。在執(zhí)行建筑合同中,工程開始前雙方必須知道合同價格,或者起碼應該知道雙方同意的估算價格。沒有一個承包商和業(yè)主會夢想在沒有成本估算或沒有得到雙方同意的確定價格方法的情況下,訂立一份金額巨大的合同。
一般的作法是,建筑師和估算師向承包商發(fā)出規(guī)范和工程量表。承包商計算出費用并以這價格進行投標。文件中還應有計算額外工程、刪除工程等使價格增加或減少的方法,經常是根據建筑師憑證確定。在無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只能按合理價格或者由第三方確定的價格來實施工程。但是本案根本不存在這種合同,而且除提到需要談判以外,沒有確定出定價方法。換句話說,價格仍有待于商定。鑒于本案當事人沒有達成任何關于價格這樣基本問題的協議,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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