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主體不合格
合格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合同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當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另一種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合同的主體就是工程的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體不當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工程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約意識,既不認真研究制訂合同條款,又不嚴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因為缺少制約手段,違約情況嚴重,致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證。
2.合同條款不平等
工程承包本來應以合同為約束依據(jù),而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實踐中,業(yè)主與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鑒于當前的工程承包買方市場的特點,個別業(yè)主常常倚仗著僧多粥少這一有利的優(yōu)勢,對承包商蠻不講理,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業(yè)主部門。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業(yè)主常常強加種種不平等條款,賦予業(yè)主種種不應有的權力,而對承包商則只強調應履行的義務,不提其應享有的權利。比如索賠條款本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但在許多合同中卻閉口不提;又如誤期罰款條款,幾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詳細規(guī)定,而且罰則極嚴。承包商如果在擬定合同條款時不堅持合理要求,則會給自己留下隱患。
3.同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產(chǎn)生歧義和誤解,進而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fā)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反映只有靠準確、明晰的文字來體現(xiàn)。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為的或客觀的原因,對一些合同條款拿捏不準或措辭含混不清。還有些合同對承包商的義務規(guī)定得非常具體,而對其應享有的權利則籠統(tǒng)地一筆帶過,甚至對有些關鍵事項含糊其詞。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關追加款額的條款中寫道:“發(fā)生重大設計變更可增加款額”這類字句。那么,何為重大設計變更則并無細則說明。一旦出現(xiàn)類似情況,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往往便會視情隨意曲解。
4.合同內容不完備
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使得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合同,由于這些國家過分強調獨立自創(chuàng),通常不愿意沿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條款,而他們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規(guī)或合同條例往往很不完善,遺漏事項頗多。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據(jù)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些國家的合同中沒有價格調值公式,致使承包商無法獲取對因通貨膨脹所造成損失的補償;還有些國家的合同中不寫明匯率保值條款,致使承包商可能遭受匯率貶值的風險。對這些問題承包商要特別注意,必須要在合同上加以補充、完善,堵塞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5.合同管理不到位
部分合同管理人員業(yè)務素質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風險意識不強,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損失。有的把應當發(fā)出的諸如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沒有及時發(fā)出,給以后索賠造成困難。有的對合同簽證確認不重視,對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當發(fā)生糾紛時,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有的對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應當追究的沒有及時追究,當訴諸法律時才發(fā)現(xiàn)已超過了訴訟時效,致使損失無法挽回。有的對發(fā)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一味地怕單方面停工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行使抗辯權,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使發(fā)包方的欠款數(shù)額越來越大,問題更加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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