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源稅
1定義:資源稅以各種自然資源的開采者為課稅對象,是為了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xiàn)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jù):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只對特定資源征稅;二是具有收益稅性質;三是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四是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4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5征收范圍:共有七類: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資源稅可以減免: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2)土地稅
土地稅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以土地為征稅對象無償征收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它包括了幾個具體的稅種,主要是:
耕地占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等。
1)耕地占用稅1定義: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jù):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并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具有行為稅的特點;二是具有稅收用途補償性的特點;三是實行一次性征收;四是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guī)定單位稅額;五是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確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4納稅義務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5征收范圍: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減免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用地。
2)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定義:是以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規(guī)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jù):國務院在1988年9月27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并于當年11月1日起實施。
3特點:一是對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為征稅;二是征稅對象為國有土地;三是征收范圍比較廣;四是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4納稅義務人: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5征收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
6稅收優(yōu)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政府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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