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將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也是對企業(yè)改制中涉及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理方式之一。
調查人員在接收土地登記人員轉來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申請文件后,應現(xiàn)場核實宗地原土地登記情況,調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xù)的行為及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核實《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國家土地及經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并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實地調查核實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及用途與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面積與用途是否一致,查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地價評估報告,將調查核實結果、《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定日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國家土地及經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名稱文號及批準日期、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及資質、地價評估報告名稱及編號等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申請人應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有: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租賃批準文件;《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其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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