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并尚在履行期的合同為標的合同解除制度的作用在于提前消滅有效合同的效力,所要解除的合同必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之間還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如果是無效合同,那么它本身就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根本談不上解除,如果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那么當事人雙方的合同關系因履行而終止,也沒有解除的問題。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根據(jù)法律的原則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的解除是不能隨意進行的,只有在具備了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時,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
3.合同解除原則上應有解除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包括合同當然解除的規(guī)定,所以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合同并不能自行解除,一般還需要有合同當事人的解除行為才能發(fā)生解除的效果。解除行為有兩種,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除了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外,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根據(jù)情勢變更原則作出裁決而使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解除合同意味著提前消滅合同關系,但是這種消滅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學術界也有不同的主張。但是從與合同的無效、撤銷的關系上看,應認為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是提前解除合同效力,因此是不溯及既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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