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有哪些?
【解答】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
1.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對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具有省時、高效的特點,但它違背了“自己不得裁決自己案件”的公正原則,容易引起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公正性的懷疑,因此,不宜擴大其適用的范圍。
2.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盡可能確保行政復議的公正性,還可以利用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jiān)督權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
3.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 由本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既便利于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也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利用人民政府的權威,及時、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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