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保護的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概況
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fā)[2005)52號),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省長、主席、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2、考核標準
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yè)部、統(tǒng)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jù)《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tài)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jīng)國務院批準后下達,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己说臉藴适牵
、偈〖壭姓䥇^(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谑〖壭姓䥇^(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凼〖壭姓䥇^(qū)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jīng)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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