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概念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三稅”稅額為依據(jù)而征收的一種稅。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同樣也征收城建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
。1)稅率
城建稅實行的是地區(qū)差別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稅率分別規(guī)定為7%、5%、1%三個檔次,具體是: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
。2)計稅依據(jù)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guī)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罰時,應同時對其偷逃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城建稅與“三稅”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收優(yōu)惠
城建稅原則上不能單獨減免。但因城建稅又具有附加稅性質,當主稅發(fā)生減免時,城建
稅相應發(fā)生減免。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城建稅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計征,隨“三稅”的減免而減免;
2)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三稅”退庫的,城建稅也同時退庫;
3)由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免征城建稅;
4)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件;
5)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返辦法,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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