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的責任目標考核制度
1、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標準是:
。1) 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2) 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3) 省級行政區(qū)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2、 考核辦法: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3、 考核時間及考核結果處理:從2006年起,每5年作為一個規(guī)劃期,在每個規(guī)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考核一次。國務院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