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在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的范圍、面積、地塊;
(二)基本農田的地力等級;
。ㄈ┍Wo措施;
。ㄋ模┊斒氯说臋嗬c義務;
。ㄎ澹┆剟钆c處罰。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jiān)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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