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xù)性,體現(xiàn)國家對房地產開發(fā)的鼓勵規(guī)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fā)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guī)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fā),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定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3)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fā)、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5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在上述免稅期限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過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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