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憲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區(qū)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則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及農(nóng)民補償后,將農(nóng)民集體所有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男袨�。土地征收指國家依�?jù)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依據(jù)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jīng)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主要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這是一種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稇椃ā芬�(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地進行征收。土地征收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氐膹娭剖侄巍?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征用則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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